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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年,刑法学年会都关注些什么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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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都会以“年会”之名,在各司法机关、高校等承办方的协助下,针对一些刑法学理论和实务议题组织学者、法律实务人士等进行研讨和交流。通过对过去十年刑法学年会的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有助于更直观地展现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走向。本文将对2010—2019年的刑法学年会主题及部分专家学者报告的核心内容进行简单的梳理,以帮助读者回顾过去十年我国刑法学研究主题的变迁。(本文整理自京师刑事法治网、部分承办高校官网等,略去了部分实务议题的综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在上述网站查看或购买相关会议论文集。https://gw.bnu.edu.cn/index_39.html?url=ccls.bnu.edu.cn)


一、2010年

2010年刑法学年会由甘肃政法学院等单位承办,于2010年9月11—13日在甘肃省兰州市举行。年会主题为“刑法理论与实务热点聚焦”。



(一)

专题报告

1.张军:刑事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两个最新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报告结合刑事实体法详细介绍了有关刑事证据审查与判断的两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有关观念转变,这对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两个最新司法解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是促进刑事一体化的有益探讨。


2.王尚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

报告详细阐释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基本特点、主要内容和需要研究的问题,为我们地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情况,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理解和研究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3.韩耀元:司法解释中几个适用法律的问题

报告重点分析了立案标准与起诉标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标准、单位盗窃、数额犯、共犯等刑事司法解释中的热点、疑难问题,有利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二)

理论议题:社会危害性理论问题研究

1.张智辉:社会危害性的内涵界定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否包括主观因素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进行解释和界定,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高铭暄教授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解释,应该树立两个最基本的立场:一是必须面对犯罪事实,二是尽量朝着合目的 的方面解释。坚持这两个立场,才能既立足于犯罪本质,避免对社会危害性的解释沦为纯概念的形式逻辑,又关照我国立法、司法,使经过解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正能够促进刑事法治的功能。


2. 黄华平: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

报告认为,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立的价值,因为它是刑事违法性形成的根据和存在的基础,是刑事违法性的灵魂,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补充,是评价罪行严重程度的综合指标,是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重要依据,而且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存在根本冲突,可以并行不悖。


报告指出,可以从两个层面考察社会危害性的价值:一是在刑法立法中,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犯罪化的根据,即脱离了社会危害性,必然不能界定犯罪的外延,最终难以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二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 的实质判断既包括把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非犯罪化,也包括对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入罪的正当性。


3. 李邦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继续在我国犯罪客观要件中存在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报告主张,改造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使其体现为犯罪构成符合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双层判断。


(三)

实务议题

1.刑罚结构的调整与死刑立法控制

(1)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

卢建平:我国刑罚结构不仅刑罚偏重,而且刑罚方法单调,保安处分等刑罚替代措施缺失,不能适应惩治不同类型犯罪的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惩治轻罪的需要。因此,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刑罚结构改革的重点应当包括刑罚种类多样化和刑罚方法的结构性重组。


刘冀民:在我国现有刑罚结构中,死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的 比例失调,以死刑和长期自由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比例过大,而以短期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为代表的轻刑在刑罚结构中地位偏低。


(2)完善自由刑的改革设想

郭理蓉:按照刑期长短或者严厉程度将自由刑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个档次,自由刑调整则主要是在其两端即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长期自由刑的调整关乎自由刑与死刑的关系,短期自由刑的调整则涉及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的协调,并且长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的制度设计直接关系自由刑目的的实现以及自由刑的效益问题,因此,这两方面应该成为自由刑改革的重点。


王志祥:改革无期徒刑:一是在现行的无期徒刑之外增设一种严格的无期徒刑,即严格其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规定实际执行期限少于二十五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最低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二是废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三是废除死缓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规定死缓在两年考验期满之后只能减为严格的无期徒刑;四是延长一般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规定实际执行期限少于二十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最低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朱祖洋:有期徒刑与死刑、无期徒刑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刑罚梯度,与拘役、管制并罚缺乏法律规定,刑罚本身缺乏层次性。因此,可以将单处有期徒刑提高到二十五年,数罪并罚时提高到三十年,明确与拘役并罚时的方法,细化等级和刑格。


(3)附加刑的调整与完善

李风林: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可以使我国的刑罚体系结构整体上发生变化,从而逐步改变我国目前以自由刑、生命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逐步确立以 自由刑、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例外的新刑罚体系,有利于我国刑罚体系向轻缓化、人道化方向发展。他还建议完善罚金刑的裁量程序,主张创设罚金缓刑制度。卢建平教授建议,改革罚金刑的种类,推行日额罚金制度,扩大罚金刑的适应范围,设立罚金易科制度。


吴丹: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刑罚的起算期间无章可循,独立适用时与自由刑存在矛盾,剥夺内容和适用对象不合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杨雄认为,经过重构后,我国资格刑的立法体系应当包括剥夺公权、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剥夺特定荣誉的权利和对单位适用资格刑,而且应该建立资格刑复权制度和资格刑前科消灭制度。


(4)死刑的立法控制

阮齐林:控制死刑的步骤应当是司法先行,立法缓行。司法先行控制死刑的核心环节有两个:一是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二是以“死缓”逐渐取代死刑的执行。同时,他认为,第一,对非暴力犯罪不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也没有加重生刑的必要,对这类犯罪最重判处“死缓”平均执行十八年足以罚当其罪了。第二,对于暴力致人死伤的犯罪,在控制死刑方面生刑过轻需要加重生刑的结论仍需证明,不能作为已经证实的命题。


徐汉民:提出了死刑立法控制的路径选择: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二是缩小适用对象,三是完善量刑情节,四是完善诉讼程序,五是严密刑罚体系。


卢建平:现行死刑政策应该加上废除死刑的目标,因此,他建议:第一,以宪法形式规定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明确死刑的过渡性质。第二,在刑法总则中,一是增加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将废除死刑作为有法律效力的奋斗目标;二是限制死刑罪名的范围,使其局限于最为严重的极少数犯罪;三是严格和明确刑法总则中死刑的适用条件和标准,特别是补充主观方面的内容;四是缩小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第三,在刑事诉讼方面,当务之急就是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使死刑裁量更加公正公平,明确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


袁彬:我国废除死刑后的替代徒刑是绝对的无期徒刑,这种替代措施的严厉性和人道性能够满足报应心理的要求,补偿民众对死刑的心理需要,是最适合的死刑替代措施。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与毒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司法认定

李晓明:我国刑法只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种类型。因此,有四个问题需要寻求理论解答:一是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算不算黑社会组织犯罪,回答应当是肯定的;二是立法没有规定典型性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罪,是否意味着我国现实生活中就没有该罪的存在?这个命题不能成立;三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四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并不排除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前者被包括在后者之内。


于志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组织发展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差异,但是立法机关的刻意区分,对于从严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而言却带来了刑事司法上的难题和内在逻辑矛盾,首先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到黑社会组织罪的标准难以量化,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 难以认定;其次,依照现行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黑社会组织同其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但又不属于黑社会组织,逻辑上是错误的。


(2)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

严励: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探讨了现行毒品刑事政策,提出“最好的禁毒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毒品刑事政 策”的观点。但是,陈云东教授对目前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把吸毒行为和毒品犯罪行为的具体危害性描述为伤害人民健康、诱发犯罪、破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其中除了伤害人民健康具有经验上和理论上的正当性之外,其他危害都具有非理性 的情绪化色彩。


陈世伟:行为所具有的客观危害成为立法者为毒品犯罪配置死刑的核心和基础。在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居高不下、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死刑数量相对较多的现状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通过加强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发挥司法能动性来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是一种较优的现实选择。


赵秉志:在保留死刑的背景下,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死刑。但是,在对毒品犯罪采取严厉打击的形势下,尤其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2011年

2011年刑法学年会由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承办,于2011年10月21—23日在重庆市举行。本届年会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注册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前所举办的最后一次学术年会,也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年会主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



(一)

理论议题: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理念的发展

1.刑法理念内容的发展

主要观点包括:(1)从万能主义的刑法到辅助治理手段的刑法;(2)从国家专政的刑法到民权主义刑法;(3)从严打犯罪的刑法到预防优先的刑法;(4)从刑法的公法化到刑法私法化。(4)从政治刑法(国权主义刑法)向市民刑法(民权主义刑法)的功能性转换。


2.刑事政策思想的发展

主要观点包括:(1)应该符合人道主义、法治主义以及科学主义的原则;(2)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体现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调整应具有合理性;(3)实体方面将刑事和解作为超越刑罚的一种新型的刑事政策措施解决轻微犯罪问题,在程序方面与刑事和解对应发展恢复性司法模式。


3.社会管理创新与犯罪观的发展

新视野下犯罪观主要包括:犯罪本质观、犯罪关系观以及犯罪治理观三者共同构建了一种科学犯罪观和社会强迫论下的现代犯罪观——自然权利背后的优势补偿。


4.社会管理创新与刑罚观的发展

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下的功利刑罚观包括万能刑罚观和重刑刑罚观面,对新的社会形势难以有效的指导刑罚的创制和运行。新视野下的刑罚观主要包括:(1)和谐刑罚观、理性刑罚观、人本刑罚观、公正刑罚观和效益刑罚观的有机统一形成的现代刑罚观;(2)以社会学为视角的社会学刑罚观。特殊背景下应更注意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就是刑罚观发展的重要体现之一。


5.社会管理创新与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

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为民理念、更新被害人权益保障理念等,着力强化公正优先、刑法谦抑、司法高效、司法民主、恢复性司法、刑罚轻缓的理念。


(二)

实务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总体评价

(1)《刑法修正案(八)》的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由“分则个罪模式”到“总则+分则模式”;修改方向由“入罪、提高刑罚”到“出罪、减轻刑罚”;突出刑法的人权保障精神,淡化社会保护机能的特点。


(2)《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理念

此次修正案刑法理念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从重刑主义到宽严相济;从消灭犯罪到控制犯罪;从一般预防到特殊预防;从国权主义到民权主义;从政治关心到法律关怀;从法意保护到风险防范。修正案明显地凸显了权利刑法思维并予以了侧重。


但也有观点认为重刑思想依然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一是刑法不当介入民法、行政法的规制空间,二是刻意突出刑法的部分机能,使之失去和民法或行政法的衔接。持该论点的学者还指出历次修正案都强调了罚金的运用,但罚金刑在我国仍属于附加刑的地位,以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主义刑罚结构体系反而得到了强化,诸多犯罪被加重了法定刑,因而重刑主义的刑罚观没有得到根本变化。


(3)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价值

体现了人文关怀价值和安全价值取向。其中削减死刑罪名、废除老年犯死刑、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等内容体现了修正案在构建民生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中迈进了一大步。


2.关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的修正

(1)刑罚裁量制度

特殊群体从宽处罚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问题上。减轻处罚制度主要体现在“减轻处罚幅度的明确”问题上。累犯制度的研讨主要集中在“累犯制度双面效果”、“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毒品再犯制度是否应当废除”等方面。


坦白制度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坦白的主体应扩大”、“坦白成立条件”方面。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集中在“非同种自由刑数罪并罚的‘分别执行说’和‘折算说’”、“附加刑的并罚”、“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上。关于缓刑制度,学者就“‘禁止令’对缓刑考察的意义”、“修正案增设专业缓刑考察主体的意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2)死刑制度

关于老年人死刑制度的讨论集中在“75岁的时点认定”、“‘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例外情节的缺憾”上。关于死缓制度,学者们普遍认为“重大立功的减刑优待制度”、“最低服刑期限的设置”等都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3)刑罚执行制度

学者们针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执行主体”、“监督制度”等进行了讨论。关于禁止令制度,学者们就其“性质和功能”、“司法适用”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进行了讨论。


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

学者们指出,增设本罪是立法机关将劳资双方合意所确立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上升到刑法保护层面的集中体现,是公法对现代劳工保护制度突破传统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有力回应。其中劳动关系的界定是理解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基础,也是解读本罪的逻辑起点。学者们还就“是否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作为追诉本罪必经的前置程序”进行了讨论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应局限于恶意,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雇佣者意图侵占劳动者的应有劳动报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法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或全部支付劳动报酬。


而关于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学者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次数应限定为一次,并建议舍此而采用二元化的犯罪模式,即首先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符合法定实体要素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欠缺这一实体要素,或者在有其他的实体要素的情况下犯罪得以成立,且本罪应转采情节犯的立法模式。


4.关于危险驾驶罪

学者们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合理性问题、司法认定和适用、飙车犯罪问题、醉酒驾驶犯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多数学者认为醉酒驾驶入罪需要考虑情节,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为过失;而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且一般为直接故意,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关于醉酒的标准问题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区分个体差异,而应采取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因为每个人的身体抵抗能力和其他条件,是一个难于测试的问题,不应成为风险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变量。关于如何理解追逐竞驶行为,学者们就认定标准、“ ‘高速’行驶条件是否必要”等方面争议较大。


5.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学者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的两个发展趋向,即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和刑罚处罚的重罚化。此外,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之立法还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调整对象过窄”、“缺乏对食品流通环节的刑法规制”等立法上的不足


6.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围绕修正案(八)修改的不足、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法律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立法完善、重复评价等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地探讨。


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修正仅限于刑罚方面,而对于罪名和罪状存在的问题则是只字未改。我国刑法中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仍然存在罪名缺乏一致性、罪名缺失、罪状缺陷、刑罚缺陷等问题。


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使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不仅造成了理论研究上的混乱,而且难以达成有效从遏制有组织犯罪的立法预期。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修正,提高了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增进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协调性,从整体上而言是合理可取的,但其第5款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界定却未能弥补原条款固有瑕疵。


三、2012年

2012年刑法学年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单位承办,于2012年9月25—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年会主题为“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



(一)

专题报告

1.张军:改革进程中的刑事审判工作

报告对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遇到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五个方面的任务进行了阐述。


2. 韩耀元:近年有关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报告简要介绍了刑事司法解释制定的三个原则,并就“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假药罪的主观罪过”、“玩忽职守罪”、“结果犯的追诉时效”“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行贿问题”、“刑事诉讼法中贪污受贿的理解”和“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等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3. 张立勇:以审理大案纠正错案为契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报告结合河南近年来发生的“9•8”矿难案、瘦肉精案、赵作海案、眼花法官案等大案要案提出,要提升法院的公信力,一要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二要防止错案;三要管好法官。


(二)

理论议题:当代中国刑法与宪法协调发展——以纪念中国82宪法颁行30周年为背景

关于宪法和刑法的关系问题,结合赵秉志、康均心等教授的观点,宪法规范对刑法规范具有强制作用,而且宪法规范对刑法立法与司法也有引导作用。


关于宪法对刑法的指引问题,王鹏祥、肖中华等老师认为刑法规范的价值取向应当顺应宪法的目的,宪法所蕴涵的控权思想和人权保障价值应当被贯穿于整个中国刑事立法之中。


关于刑法的合宪性问题,詹红星、李怀胜等老师认为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内容,这是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


(三)

实务议题:若干重要领域民生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小组讨论题目:

1.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

储槐植:我国当前采取“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并不能有效地治理食品安全犯罪。刘志伟教授认为,目前现有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规制环节仍局限于“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对于其他环节中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却鞭长莫及,这人为阻断了食品安全危害结果与真正风险制造者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黄华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不足在刑罚设置上表现为罚金刑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没有设立资格刑。贾凌教授、郭洁教授均认为,现实中不少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生产者、经营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但后果很严重,因此应将过失犯罪引入食品安全犯罪。


童德华、刘霜:将刑法作为应对社会问题的主要治理手段,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提出,将食品安全犯罪当做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甚至上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层面,将助长滥施刑罚的恶果。


2.生产、环境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

关于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学界一直有“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两种对立的理念之争。


冯军: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应当以整个地球生态平衡为中心来设计治理机制;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刑罚裁量的依据或标准应该是人类环境可能遭受的破坏程度。


张远煌:无论是双重客体,还是环境法益、生态法益都是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立法理念下的产物,只是重心各异,并不存在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对立,这两种提法都不科学。


吴大华:风险社会视角下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可考虑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增加危险犯,引入严格责任,设置资格刑。


马松建:进一步建议增设环境犯罪过失危险犯、规定单位环境犯罪危险犯。


叶良芳: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环境刑事司法政策要从宽松向严格转变,司法机关要积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楼伯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在我国刑法总则对刑事犯罪采取故意和过失的罪过心理要求下,环境犯罪的认定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陈靖: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刑法理念,环境刑法就应当发挥其“最后防线”的功能,在法网的设置上将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环境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并注重实现环境刑法的严密化而不是重刑化。


四、2013年

2013年刑法学年会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承办,于2013年10月19—21日在天津市举行。年会主题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刑法调整”。



(一)

专题报告

1.朱孝清: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2.裴显鼎:当前刑事大要案审理情况透视

3.张立勇:防范冤假错案:理念、机制和责任

4.臧力军:论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


(二)

理论议题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

参考议题:

1.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协调发展的基础理论

2.刑法与行政法的协调、衔接

3.刑法与民商法的协调、衔接

4.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衔接


(三)

实务议题

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研究

参考议题:

1.当代中国防制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2.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3.当代中国防制腐败犯罪的司法新问题研究

4.防制腐败犯罪的区际与国际合作研究


五、2014年

2014年刑法学年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承办,于2014年9月27—28日在北京市举行。年会主题为“现代刑法学的使命”。



(一)

理论议题

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主题发言题目:

1.刘仁文:从革命刑法到建设刑法

2.利子平:刑法解释立场

3.曾粤兴:刑法研究方法

4.彭文华:犯罪论研究


(二)

实务议题

1.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暨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赵国强:“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维护国家安全法》

(2)皮勇: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的主观要件

(3)王文华: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以仇恨犯罪为视角


2.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孙国祥:内外勾结骗取补偿款物与共同贪污犯罪研究

(2)韩耀元:完善行贿犯罪罪名的思考

(3)陈洁: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研究、受贿罪中退交收受财物的法理解读和司法认定


3.网络犯罪问题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张智辉:网络犯罪:传统刑法面临的挑战

(2)魏东:网络造谣入罪问题的法理检讨

(3)王志祥:网络非法经营犯罪规定的合理性评析


六、2015年

2015年刑法学年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大学法学院等单位承办,于2015年10月18—19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举行。此届刑法学术年会的主题是“法治中国与刑法发展”。



(一)

专题报告

1.郎胜:《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

报告从《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原则和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法过程、立法内容、立法争议和思考,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原意。


2.李少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报告详细阐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内涵和内容,报告内容丰富且密切联系实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内容和趋势。


3.朱孝清:错案责任追究

报告生动地讲述了我国错案的标准、错案责任追究的条件等,报告深入浅出,生动形象。


(二)

理论议题:法治中国与刑法理念变革

1.郭泽强:法治中国视角下刑法谦抑观之重读

2.苏永生:从压制到治理——西部边疆地区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研究

3.彭文华:法治中国与回应型刑法的构建

4.范祥:我国刑法之人权保障制度的梳理与建议


(三)

实务议题

治理腐败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

主要参考选题:

1. 魏东:我国当下反腐政策及其贯彻

2. 皮勇:论贪污罪的数额与情节要件

3. 卢建平:论悔罪退赃对贪污犯罪量刑的影响

4. 胡江: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除论

5. 陈志军:中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之完善建议

6. 舒洪水: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完善

7. 张兆松: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名:从分立走向统一

8. 何荣功:“严惩行贿”的法治与逻辑悖论

9. 张伟珂:论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舍弃


七、2016年

2016年刑法学年会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等单位承办,于2016年10月14—1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年会主题为“中国刑法改革与适用研究”。



(一)

理论议题:刑法改革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研究

1.卢建平:刑法与行政法关系的事实——基于盗窃案件的统计分析

报告比较了历次盗窃罪立案的标准,阐述了盗窃罪立案数与犯罪综述的变化,进行了公安统计与司法统计的比较,分析了从1981年到2014年盗窃犯罪与总刑事犯罪共同演变的趋势等。他认为,盗窃罪在犯罪中占比极大,其犯罪率的下降将对整体犯罪率的下降有极大的作用,但盗窃罪犯罪率下降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严打”,而在于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的提升。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危害社会行为治理体系的一元论与二元论关系之问题,虽然总体偏向一元论,但也认为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可以取长补短。


2.曾粤兴:社会变动背景下的刑法立法——兼论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为:当下观点评述、当下社会的特点对法律实施的现实影响、社会变动背景下的“刑法谦抑观”理解和谦抑原则指导下的刑法立法。首先,他在报告中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成为当下中国最热的主题。改革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被集中引爆。如何正确分析理解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指导刑法立法成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全国推进深化改革目标的重要抓手。其次,当今社会网状的社会结构、多元的价值观对法律统一实施有重要的现实影响。在社会变动,国家与民众互动治理的大背景下,由于“民意”通过民主商谈立法的方式介入立法过程,因此一方面,在“民意”与“国家”的互动模式中“法益”以及“法益侵害”概念出现了动态的变化过程。“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会更有针对性和指向性。最后,在社会变动快速期,在其他部门法(包括行政法以及民商法)治理社会矛盾不力时,刑法应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刑法的制度需求,进行及时立法。在社会变动缓慢期,刑法立法应以非犯罪化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为主。不论是社会变动快速期还是缓慢期,对于那些无法纳入刑法体系回应的“民意”,应充分发挥行政治理手段的长处,减轻矛盾爆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化解“民意”对刑法的立法压力。


3.姜涛:二元化犯罪模式与刑、行交叉的立法对策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即抽象危险犯增加带来行刑交叉问题、从立法到司法:行刑交叉解答方案的路径转换和二元化犯罪模式与行刑交叉的立法解答。报告显示,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我国已先后颁布出台了九部刑法修正案。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增加,必然会带来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行刑交叉的问题在当前较为突出,会带来司法操作上的混乱。解决行刑交叉的教义学方案可以从法益再定义理论、一次性刑法理论和违法相对性理论来考虑。同时我们应重视解决行刑交叉的立法路径。要把行政处罚手段置于比刑罚手段更优先的地位,强调行政处罚手段在预防与惩治经济不法行为中的作用,并以刑罚手段作为保障,是二元化犯罪模式有别于传统犯罪之“有罪必罚”的地方。二元化犯罪模式意味着当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经济冲突之时,则可以不采取刑罚手段这一犯罪模式,采取二元化犯罪模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行刑交叉问题,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并不都表现为危害程度的轻重差异,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总之,随着风险社会命题被提出并日渐受到重视,以刑法控制风险,就成了立法者增设抽象危险犯的制度追求,由此带来了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抽象化。然而,控制风险带来的刑法扩张,也使刑法自身成为了风险,带来对人权保障的漠视可能。如何在控制风险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二元化犯罪模式是一个更优的制度选择,它既满足了控制风险的需要,又能够体现人权保障,应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4.刘仁文: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之关系

报告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为引子,开启了关于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的讨论。在刑法学理上,《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即该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具体的描述和规定,而是需要参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才能得以明确。《刑法》第133条之所以要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是因为交通肇事犯罪首先以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之内容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已有规定,为避免复杂表述,才指明在审查判断交通肇事罪时必须参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出于交通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有可能将诸如酒驾、毒驾、无证驾车、超载驾车、驾驶有瑕疵的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而作为行政责任认定基础的事实和情节,并不一定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即使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行为人违反的行为规范的保护目的,并不能将该损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在该案中,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基于行政法上的理由需承担“主要责任”,而认为其满足了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要件,是不合理的。刘仁文研究员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本案嫌疑人不宜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不排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二)

实务议题:当前热点犯罪司法适用研究

1.贪污罪受贿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裴显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徐留成:谈谈贿赂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3)王志祥: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界限新解

(4)于改之:行贿犯罪立法评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中心

(5) 何荣功:“贪腐解释”与刑法反腐功能退化的反思


2.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陈泽宪:法治反恐与安置教育

(2)牛忠志《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衔接不足之探讨

(3)胡江《刑法修正案(九)》恐怖主义犯罪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3.信息网络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彭凤莲:论电信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

(2)郭泽强:网络空间犯罪定量评价机制之重塑

(3)董桂武:快播案:应受惩罚的是作为抑或不作为?


八、2017年

2017年刑法学年会由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承办,于2017年11月26—27日在海南海口举行。本次年会主题为“时代变迁与刑法现代化”。



(一)

理论议题:刑法典颁行20周年来刑法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报告或演讲题目及核心观点或内容:

1.陈国庆:当前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

报告对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趋势进行了分析,认为犯罪形态呈现出以下态势:暴力犯罪逐年减少,打击暴力犯罪工作取得较好成效;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态发生变化。报告对公共场合、公众场合与公共场所的区分、网络空间何时认定为公共场合以及醉驾入刑、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罪刑不均衡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就追诉时效、新旧刑法和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贪污贿赂犯罪的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卖淫”概念的解释、利用银行卡、信用卡套现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2.胡云腾:新时代的刑事司法:

首先,报告介绍了新时代以来刑事司法的变化,如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3年以来部分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案件十八大以来空前增多。其次,报告介绍了2013年以来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化文件,其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安全、公正、公民权利保障、改革、纠错、反腐、禁毒、环境保护等方面。最后,报告指出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新时代,应从技术规则与理论价值并重,刑法学与犯罪学等延伸方。


(二)

实务议题

1.金融秩序与安全的刑法保护

2.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3.中国区际刑法20年实践的检讨与发展


九、2018年

2018年刑法学年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大学等单位承办,于2018年12月16—17日在广西南宁举行。年会主题为“改革开放新时代刑事法治热点聚焦”。会议设置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议题。



(一)

理论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刑事法治的回顾与前瞻

主题发言题目及核心观点:

1. 夏勇: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刑法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刑法“犯罪化”的基本方向值得肯定,但未来一个阶段的“犯罪化”应当更为慎重、理性,坚持适度“犯罪化”,兼顾“非犯罪化”,并做到“刑罚轻缓化”


2. 何荣功:我国的轻罪立法:回顾、评论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开始迈向轻罪构建之路,轻罪立法的方向应定位于积极构建以更为法治的方式处理轻微危害社会行为。轻罪立法需要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司法化改造;另一方面,立法也要相应增设轻微刑罚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完善司法出罪机制。


3. 熊永明: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态势、问题及出路

我国刑法立法发展呈现出立法程度从严厉苛责到宽严相济、立法范围从相对扩张到急剧扩张、修法模式从多元化到单一化和固定化等基本态势,但也存在立法宽厚程度不够、刑法前置化与预备行为犯罪化不合乎情理等不足,对此,应当完善刑法修正主体、调整刑法立法理念、强化立法后的评估和监督,积极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4. 魏东:我国正当防卫论四十年回顾与前瞻

历经四十年的研究,我国形成了正当防卫研究领域中的四个重要命题:特别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权的正当性根据以及主观要素。通过对正当防卫领域研究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主观要素变化论、防卫限度论必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5. 张威:我国刑法学实证研究的特征、问题及进路

我国的刑法学研究中不乏有较高水平的实证研究,但仍然存在整体数量偏少、规范性不足、方法科学性欠缺、结果论证简单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形成对实证研究的正确认识,同时多渠道扩充实证研究的“数据库”,并大力普及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


(二)

实务议题

1.企业产权保护领域刑法问题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李晓明:产权刑法保护的前提及核心:市场公平竞争与主体平等保护

(2)姜涛:企业产权的刑法平等保护

(3)袁彬: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4)胡江:不同所有制企业产权区别保护的刑法理念研究


2.扫黑除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主题发言题目:

(1)王志祥:涉黑犯罪“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批判性思考

(2)蔡军: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3)何群:法治视野下“恶势力犯罪”之刑罚配置

(4)秦宗川: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罪行”的认定困局及其出路

(5)陈梅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6)朱贺:“扫黑除恶”中的行刑衔接问题:


3.涉数据网络犯罪的刑法防治对策研究

第一单元报告题目:

(1)曾海滨:当今企业面临的网络犯罪新形势及防治对策探讨

(2)宋伟:蚂蚁金服在科技金融领域的探索和思考

(3)陶洋:网络安全与客户信任

(4)吴沈括:数据爬取行为的刑法规制:基于体系的思考


第二单元报告题目及核心观点:

(1)陈志军:对大数据技术的合理刑法规制

(2)李邦友:涉数据网络犯罪的司法防治对策研究

(3)涂龙: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研究

(4)张建:刑法规范视野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司法认定的反思

(5)吴之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动态演进和刑法保护—— 基于“深度链接”行为的细化分类


十、2019年

2019年刑法学年会由安徽师范大学等单位承办,于2019年10月12—15日在安徽芜湖海螺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年会主题为“新中国70年刑法的变迁与发展”。会议设置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议题。



(一)

专题报告

1.胡云腾:新中国70年刑事审判的若干问题

报告以建国以来的刑事审判发展史为纲,划分70年来刑事审判发展阶段,生动形象的描绘出我国刑事司法的曲折前进之路,着重分析了不同时期的刑事审判理念,并最终做了提纲挈领的总结和期望。


2.孙长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点和难点

报告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情况与问题进行了相应梳理,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报告指出,公正,准确地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犯罪治理能力。


(二)

理论议题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变迁与反思

专家学者们围绕着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脉络、刑法立法的发展现状和刑法立法的发展理念进行了主题发言。该单元重点讨论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刑法立法的谦抑主义,二是刑法立法的积极主义和预防主义,三是现行刑法中的具体问题。其中关于刑法立法的谦抑主义和积极主义的研讨,是根据我国刑法立法的历史沿革与当下风险社会的现实情况,讨论刑法立法犯罪圈刑罚圈的边界、现代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为同一问题的两个角度。最终结论都是务求新时期刑法立法立足于社会现实、实现科学立法、避免犯罪圈的过度扩张。关于现行刑法中的具体问题,专家学者分别选取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为切入点,将宏观的刑法立法问题放置在微观层面上探究,为反思新中国70年刑事立法发展提供新的视角。


1.马长生:对我国刑法立法的一点反思——论刑讯逼供罪法条的补强

报告围绕现行体系下刑讯逼供的现状、刑法第247条的补强以及保护律师权益三方面展开。首先,刑讯逼供的现状。现行刑事司法程序中,刑讯逼供现象并不少见,但是得到查处的却相当少。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补强,进行综合治理。其次,对于刑法第247条的修改。对于刑讯逼供应该零容忍,建议第247条应增设第二和第三款。最后,通过保护律师权益来控制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权限的有效行使:申请检察院通过监督程序监督纠正刑讯逼供行为;层报律师协会,如果确有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可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改变看守所隶属关系,可考虑将看守所归为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2.曾粤兴:我国刑法立法的回顾与思考

报告将我国四十年刑法的成就总结为四个方面:首先,法网由粗疏走向细密。无论从条文以及罪名的数目,到重罪轻罪等的分布,证明了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全方位、无死角”。其次,刑法立场从行为主义走向折中主义。共同犯罪理论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证明了现行刑法立场多采用客观主义并合主观主义的折中主义立场。此外,刑罚由相对宽缓走向相对严厉,比如死缓犯的减刑限制、数罪并罚决定刑上限的提高等。最后,限制死刑的政策法制化。现在限制死刑已成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组成部分,刑事立法先后两次废除了22个死刑罪名。报告指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经验模式、预防性立法的立法策略和过失危险犯的设立的立法技术都是可借鉴的经验。但是现行刑法在修订频率上、微罪立法上的风险以及立法技术上都有值得反思之处。


3.何荣功:刑法立法四十年与积极主义刑法观

报告主要围绕三个方面:首先,在刑法立法四十年中,我国社会秩序趋近良好,主要得益于刑法体系的逐渐完善。法律是时代的规范写照,刑法应保持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其次,社会需求、传统刑法功能与目的困难、公民的守法意识培养等因素都催生着积极主义刑法立法。人民应该重视理性的作用;最后,报告指出,刑法是治国之利器,应该理性、周全的考量,全面地看待积极主义刑法立法;刑法应该谨慎、节制的参与社会治理;面对恐怖主义等新型犯罪,传统的刑法原则才可以予以突破。


4.姜敏:中国当前刑法中的预防性立法:危机、症结和纠偏

报告主要围绕刑法中的预防性立法展开。一是风险社会下刑法的预防性立法基于防范风险和维护安全,预防性立法设置了预备性犯罪、煽动型犯罪、持有型犯罪等预防性犯罪;二是刑法预防性立法诱发的法治危机,如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对公民的管制加强等;三是刑法预防性立法的法治危机症结,主要有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未得到贯彻落实、刑事工具主义泛滥、立法带有冲动性、权宜性和盲目性等原因;四是刑法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应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原则;五是限制刑法预防性立法的途径,应始终坚持预防性立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遵循科学、理性立法原则,坚持依法治国思想。


5.李光宇:刑法任务相关问题的思考

围绕有关刑法任务的表述存在四个问题展开:一是刑法任务与刑法目的、刑法机能含义区分不明;二是犯罪适用“治理”比适用“斗争”一词更合适,因为刑罚与犯罪之间不是斗争关系;三是刑罚适用的对象为“一切犯罪行为”表述过于绝对;四是刑罚属于社会治理中的一种手段。并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6.陈璐:论刑法谦抑主义的消减

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报告提出问题,即现今刑法罪名的增加、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大是否违反谦抑原则;其次,刑法谦抑主义消减的必然性深刻植根于刑法的发展趋势中,传统刑法理论的修正扩展以及刑事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均印证和导致了谦抑主义的消减;再次,报告对反对刑法谦抑主义消减的观点进行了反思。刑法谦抑主义的消减不会危及法治人权,因为刑法扩张是否有危及人权的后果要从刑法的社会功能和刑罚两个方面来寻求答案,而刑法的社会功能是惩罚犯罪,刑法扩张是国家治理的需要,与侵害人权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最后,立足于法律的最大价值是实现人类福祉这一宗旨,应对适时、适当的消减刑法立法谦抑主义。


(三)

实务议题

1.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该单元重点讨论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当防卫的理论定位,二是正当防卫的实践误区,三是正当防卫的衍生行为认定,四是热点案件的具体评析。前三个问题是以国内外的刑法理论为基础,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教义学解构,在逻辑证成的基础上,通过防卫案例进行理论验证,进一步厘清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基本属性。最后一个问题以点带面,通过对个案的教义学分析,剖析司法实践存在欠缺与不足的深层次原因,进而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提出正当防卫制度的改进路径。


主题发言题目:

(1)王政勋:论正当防卫的体系性地位

(2)陈家林:中日正当防卫制度之比较——以于欢案为视角

(3)陈志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偏差

(4)叶良芳: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之紧迫性判定的反思性审视

(5)钱叶六: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刑法评价

(6)王志祥:论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的纠偏

(7)李晓明:昆山“于海明案”“正当防卫”的法理分析

(8)谢治东:孙某伤害致人死亡案的刑法分析

(9)莫晓宇: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之再认识

(10)吕江鸿:见义勇为类型正当防卫的法理评析


2.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该单元重点讨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防治对策问题,二是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监管与合作问题,三是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具体行为认定问题。前两个问题是从宏观层面出发,对金融腐败的整体领域与重点领域进行了深度原因分析与治理对策选择。第三个问题是从微观层面入手,对特殊类型的金融犯罪进行教义学分析与纠正。


主题发言题目:

(1)王志远:内外勾结型金融诈骗行为之定性探析

(2)郭泽强:金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防治

(3)王利宾:腐败犯罪控制的经济分析

(4)杨超:我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与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5)柴建桢:银行信贷人员渎职犯罪中的过失认定


3.生物科技暨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刑法规制问题

主题发言题目:

(1)彭凤莲:论基因编辑技术的刑法规制

(2)张爱艳:基因技术的刑法规制

(3)王肃之:主体抑或是对象:人工智能体被害性的教义学考察

(4)张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反拨与正源

(5)焦阳:人工智能领域在刑法研究中的误区分析

(6)郑洋:“机器人可以被诈骗”的认识误区及其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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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张子凡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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